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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新闻
临沂商标异议申请人可变更
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次数:273        返回列表

 11日,记者从国家工商局网站得悉,从即日起,对商标注册持对立定见的贰言请求人在贰言提交以后、贰言决议作出之前,可将请求人的在先权力搬运给第三人。改变后,第三人将继承贰言请求人主体位置、参与后续贰言程序并承当相应结果。

通知指出,贰言请求人改变应由第三人以贰言请求弥补资料的形式向商标局提出书面请求,并一次性提交以下资料一份:贰言请求人改变的书面请求、身份证实、在先权力搬运证实、原贰言请求人赞同改变的书面文件。其中,贰言请求人改变书面请求应当有第三人继承贰言请求人主体位置、参与后续贰言程序并承当相应结果的明确意思表明,在先权力搬运证实应当包括在先权力搬运的两边主体、搬运时刻、权力规模和法律效力等内容。

商标贰言是指大众对某一通过开始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对立定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贰言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