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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日期:2019-08-10     来源:临沂公司变更    浏览:439    评论:0    
核心提示:临沂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
 临沂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1份,纸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1份,纸质)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批准文件原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件1份,纸质)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原件1份,纸质)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纸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原件1份,纸质)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纸质)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原件1份,纸质)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原件1份,纸质)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住所承诺书》。 (原件1份,纸质)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和证件复印件1份,纸质)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原件1份,纸质)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批准文件原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1份,纸质)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文件原件1份和证件复印件1份,纸质)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临沂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1份,纸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批准文件原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批准文件原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住所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文件原件1份和证件复印件1份,纸质)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临沂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1份,纸质)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批准文件原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原件1份,纸质)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住所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文件原件1份和证件复印件1份,纸质)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原件1份,纸质)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批准文件原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原件1份,纸质)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原件1份,纸质)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临沂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1份,纸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批准文件原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1份,纸质)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文件原件1份和证件复印件1份,纸质)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住所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批准文件原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原件1份,纸质)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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